防撞能力的決定因素是碰撞車輛的質量、車輛與護欄在初始碰撞時的角度以及碰撞車輛的速度進行分析,這三個要素是護欄開發和設計的條件。目前缺乏城市道路車輛與護欄碰撞事故的資料,因此可以參考公路護欄碰撞事故資料進行確定,并根據城市道路交通特點進行修正。
城市交通護欄的碰撞角度、車輛質量在缺乏資料的情況下可以參照此進行選擇,即分別選擇小客車和大客車兩種車型,車型質量為1.5和14t,碰撞角度取20度。
通常道路85%位運營車速大于限制車速,目前城市道路與公路的車速管理問題較多,且短時間內難以改變。盡管高峰時刻城市道路行駛速度較低,但是事故卻往往是車速大于限制車速時發生的,鑒于城市交通護欄碰撞事故的嚴重程度往往大于公路,因此建議碰撞速度選擇原則如下:
相鄰路段以車速大的為準,就高不就低;
選擇限制車速和85%位運營車速中較大者;
將選擇的車速加10km/h作為護欄的設計車速。